一、主办单位
天津市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天津市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天津市羽毛球运动协会
三、协办单位
天津市国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天行体育培训学校(天津)有限公司
辛慕桐(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科曼体育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四、比赛日期及地点
第一站:2024年6月29日(西青区天津李宁运动中心)。
第二站:2024年8月10日(天津市北辰区汾河一支队五号路一号院)
第三站:2024年9月7日(天津市第二工人文化宫羽毛球馆)
总决赛:2024年10月20日(天津市静海区东平道18号)
五、比赛项目及年龄要求
(一)年龄要求:所有参赛运动员年龄区间为24岁-55岁(1969年1月1日出生-2000年12月31日出生)
(二)比赛项目:混合团体
1.第一场男双:两名运动员年龄相加80岁以下(含)。
2.第二场女双:两名运动员年龄相加50岁以上(含)。
3.第三场混双:两名运动员年龄相加80岁以上(含)。
六、参赛单位
市各委、办、局、人民团体、行业体协、区、高校(在职职工)、国有企业(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七、参赛办法
(一)在本市工作、学习、生活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参赛;
(二)参赛运动员身体健康,须办理比赛期间的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比赛中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代表单位和参赛者个人负责;
(三)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比赛,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本人和其参赛队的比赛资格;
(四)市优秀运动队的现役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本次比赛。
八、报名
(一)各分站赛限报24支代表队,报满后可提前截止
第一站报名时间:2024年6月1日至6月15日
第二站报名时间:2024年7月11日至7月25日
第三站报名时间:2024年8月16日至8月30日
(二)总决赛确认报名时间:
2024年9月20日前
赛事联系人:孙老师
电话:13512944258
报名邮箱:422171848@qq.com
(三)每支参赛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1名(领队和教练可以兼运动员,报名时需在运动员名单中出现);每队限报6--8人;
(四)运动员一次分站赛中只能代表一支代表队参赛;所有参赛队的队名必须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注册登记过的代表单位名称命名(报名表必须加盖代表单位公章)不允许自拟运动队名称;
(五)各分站赛前四名的代表队进入总决赛,共计12支队伍;已获得总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不允许代表其他单位报名参加其他分站赛比赛,未进入前四名的代表队可以继续报名参加其他分站赛;
(六)所有报名经审核确认通过后,视为报名成功;
(七)报名表无有效联系电话视为无效报名。
九、竞赛办法
(一)比赛规则采用中国羽毛球协会最新审定的《羽毛球竞赛规则》及世界羽联公布的最新规定;
(二)一场混合团体赛中,运动员不能兼项;上场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项目年龄要求;
(三)混合团体比赛采用三场二胜制;每场比赛采用15分三局二胜制,不加分,先到15分一方即获得该场比赛的胜利;
(四)为确保比赛顺畅进行,赛前请各领队填写出场名单,出场名单一旦提交不得更改;
(五)本次比赛采用第一阶段循环,第二阶段淘汰赛的比赛办法;小组赛打满三场,淘汰赛阶段先胜两场的一方即获得该场团体赛的胜利;
(六)组委会根据报名情况有权调整竞赛办法、比赛时间、比分设置;
(七)比赛期间运动员必须携带二代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供组委会和裁判员随时查验。
十、关于弃权和罢赛
(一)弃权:在一场比赛进行中,运动员凡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比赛者按该场比赛弃权论,已得比分有效。一场比赛,运动员迟到 10分钟(含),判该运动员该场比赛弃权。若运动员临场换人,一经发现取消该队本次比赛全部成绩;
(二)罢赛:比赛中运动员应服从裁判,有异议通过相关渠道向临场裁判员或裁判长反映,对裁判长的裁决仍有异议者,可向组委会提出申诉。运动员或俱乐部不论什么原因造成比赛不能进行或中断比赛,或临赛前拒绝出场,赛后拒绝领奖等,超过 5分钟者(经劝解说服教育工作后计算时间)为罢赛。赛场一旦出现罢赛运动员或俱乐部,组委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十一、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分站赛奖励前四名,颁发证书;
(二)总决赛奖励前八名,前三名的代表队颁发奖杯及奖牌,四到八名的代表队颁发证书。
十二、比赛器材
(一)比赛用球:经批准的比赛用球;
(二)参赛队员球拍及其他比赛用品自备。
十三、技术官员
仲裁、裁判长、裁判员及竞赛人员由组委会选派。
十四、申诉
按照规则规定有权申诉者,须在本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书》(附相关材料),同时交纳1000元申诉费方可受理。如胜诉将申诉费原数退还,如败诉则不予退还,作为补充竞赛费基金。
十五、领队会
各分站赛及总决赛根据报名情况,领队会时间另行通知
十六、其它事宜
参赛人员免收报名费(包括: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食宿、交通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自理。
十七、未尽事宜通过微信工作群另行下发补充通知。